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3执保97号
申请人: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依据生效的(2022)吉0523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后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现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解除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