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辉南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跃进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尤安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同德路丽景书香园小区A13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聪,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玲
审判员  李尧川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昌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