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通化伊赫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文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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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于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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