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民初423号之二
原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燕,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跃进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尤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斌,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6元,申请费5000元,由***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喜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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