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523执保23号
申请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吉林省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3)吉052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查封被申请人从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账取得的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小区三期4号楼(2次轮候)面积为136.92平方米、2**XX室面积为136.92平方米、2**XXX室面积为137.63平方米、3**XXX室(轮候)面积为120.48平方米】;5号楼【1**XXX室面积为96.09平方米、1**XXX室(轮候)面积为96.09平方米】;1号楼【2**XXX室面积为135.35平方米】的住宅楼和3号楼【XXX号车库(轮候)面积36.9平方米、XXX号车库(轮候)面积为36.9平方米】车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