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1民初2067号
原告: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06855Y。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凤,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2386.50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桩基施工劳务,被告尚欠劳务费82386.50元,故原告提起本诉。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借用案外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施工了“济南综合保税区章锦片区五村整合安置项目工程”。
因施工需要,被告与原告众联公司达成劳务分包合意,为此双方于2016年5月份签订《济南综合保税区章锦片区五村整合安置项目(一期)A6#楼桩基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所承接施工的涉案工程,进行基础桩基劳务的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劳务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进行了验收、结算,确定原告的施工总费用为762386.50元,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分包工程结算书”一份。
就该施工费用,被告在2018年6月26日前支付了48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对时欠款282386.50元承担付款责任,并承诺于2018年底付清该款。此后,被告向原告付款200000元,尚欠82386.50元,由此成诉。
上述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还款计划、电子承兑汇票、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众联公司为被告***提供基础桩基施工劳务,劳务合同关系存在于原告众联公司、被告***之间,被告不仅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是原告所提供之劳务的接受方。被告***向原告众联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结合本院庭审调查,可以证实接受劳务的***欠提供劳务的众联公司具体劳务费金额,***应承担支付众联公司劳务费之责任。故被告***尚欠原告众联公司劳务费82386.5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众联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238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诉损失。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且未在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之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逾期付款经济损失的责任。对此结合本案案情和原告诉求,经济损失应以82386.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823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82386.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旭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伟平
书 记 员 梁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