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4899号
原告:济南绿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NK4N69J。
法定代表人:剧正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一凡,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孙涌。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651039。
负责人:张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敏,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2992017L。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
被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06855Y。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N2G294P。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原告济南绿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兴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绿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同意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绿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