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801号
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1-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0685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彬,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郑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