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姆特消防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2747号 原告:姆特消防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64328300P,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郑甸社区居委会1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3230887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7层07B02。 法定代表人:黄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睢***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9NU43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姆特消防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并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姆特消防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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