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清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49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桥西工商联科技大厦B座7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清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27号13幢一层10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诚公司)与被告清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挚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莎,被告清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挚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清锋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81572.86元;2.判令清锋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81572.86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自2019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9日为227004.12元;3.清锋公司承担我公司装修押金67872.13元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7872.1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装修押金被全部退还之日(至2022年9月9日为7122.61元),4.本案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用、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6日,我公司与清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包清锋公司发包的清锋(北京)科技办公室项目,合同价款1681356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原合同基础上,按照清锋公司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相应的增项增量施工,工程尚在扫尾阶段,清锋公司遂于2019年12月24日强行搬入。我公司完成扫尾工作后,***公司提交了结算报告,其中,原合同在已确定单价的基础上单项增量和原合同价款合计1921343.65元;新增项水电管线部分合计240246.65元;新增玻璃幕墙部分合计590372.96元,三项合计2751963.26元。清锋公司对我公司的结算报告,屡次推诿,不予办理,直至2020年1月中旬,相关劳务班组上门讨薪,清锋公司才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累计支付1345084.8元,仍欠付1406878.46元。我公司数次沟通,邮寄结算单,清锋公司置之不理。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清锋公司辩称,挚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法转包情形。签约项目负责人**只是在签约时出现,后续工程施工从未参加。挚诚公司所提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均存在问题,双方一直对结算金额在做沟通,但始终未达成一致。该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168万余元,施工项目包括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公司的证据中存在重复报价,以增项名义体现在结算文件中。比如,新增幕墙第21项,新增厕所一项,但实际工程中并没有该项目。挚诚公司最初报价中,关于照明部分的报价是包含了安装费用的,且该报价也包括管线部分,但其列增项,明显提高价格。挚诚公司结算中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例如荧光灯在网上的单价为85元,***公司的报价为970元,这一点我们在沟通中,挚诚公司自己也认可。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挚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因挚诚公司未按约定指派现场项目经理**在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我公司反诉要求:1.挚诚公司承担项目经理擅离现场违约金94156元;2.反诉费由挚诚公司承担。 挚诚公司针对清锋公司的反诉辩称,清锋公司的反诉并无证据支持,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3月5日,经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挚诚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挚诚公司。 2019年,挚诚公司以总价1732792.67元投标清锋公司的清锋(北京)科技办公室项目,其投标分部分项工程载明子目名称包括:细石混凝土楼地面、砌块墙、墙面一般抹灰、其他隔断、玻璃隔断、块料楼地面、橡胶板楼地面、橡胶板楼梯面、水泥砂浆楼地面、槛垫石、过门石、分心石、金属踢脚线、电子感应门、镜面不锈钢饰面门、木质门、玻璃栏板、吊顶天棚、墙面装饰板、消防门、墙纸裱糊、块料墙面、灯带(槽)、墙面喷刷涂料、成品隔断、厨房壁柜、厨房低柜、柜台、服务台。 2019年9月6日,清锋公司与挚诚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挚诚公司承包清锋公司的清锋(北京)科技办公室项目的装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见投标清单内的施工内容,工期为总日历天数50日,签约合同价1681356元,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包工包料;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作调整),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承包人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4.1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4.2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4.3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10.1变更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1承包人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总工期的2/3,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发包方有权扣除本合同总价款金额的1‰;……。10.1变更的范围:10.1.1图纸中明确不包含的内容;10.1.2合同清单内明确包含的内容;10.1.3由于甲方提供变更材料的,变更工艺做法的;10.1.4其他甲方双方现场确定的签证及变更洽商。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原有投标清单的或者有类似清单的依据清单单价计算,没有投标清单的依据现有北京市定额标准及当时信息价或甲方双方确认单价组价,其中措施费用取费依据投标清单措施比率计取。……15.5款项支付说明:1.预付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并自收到承包人开具的金额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金额为合同占比的30%,计504406.8元;2.验收款支付时间为项目验收合格并自收到承包方开具的金额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金额为合同占比50%,计840678元;3.结算款支付时间为双方结算完成且自收到承包方开具的金额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金额为合同占比17%,按结算额;4.质保金支付时间为保修期满两年后并自收到承包方开具的金额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金额为合同占比3%,按结算额度。 合同签订后,清锋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公司支付预付款金额504406.8元,挚诚公司于当月19日向北京金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文化公司,物业方)转账支付物业保证金62872.13元。挚诚公司于并于2019年10月30日进场施工,同年12月24日撤场。期间,双方当事人曾以微信形式沟通变更、新增施工内容,清锋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23日分两次***公司转账验收款共计40万元。因清锋公司着急入住,金隅文化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对装修现场进行验收,对有关强弱电、空调、土建及消防等提出验收问题,清锋公司承诺在当月31日完成整改验收。2019年12月25日,清锋公司对装修现场投入使用。2020年1月16日,清锋公司将剩余验收款440678元转账支付给挚诚公司。因清锋公司对挚诚公司报送的结算金额及装修项目存在重复计算等提出质疑,双方未能完成结算。 审理中,挚诚公司就清锋公司在施工期间变更及新增施工项目一节,提交中标施工图、竣工施工图及合同外水电管线施工图和工程洽谈商记录36张(前厅大理石、地毯、1层大门改为感应门需加电源、北面大门改造、改装开启扇十个、钢结构板面层垫层做法、钢结构包钢**做法、东南角墙面封板、一层顶面钢结构底做法、天棚局部装饰、窗帘合做法、西头墙面加层石膏板做法、1层男女卫生间增加热水器插座2个、1层卫生间洗手台增加厨宝插座1个、1层西北角会议室原投影仪改为电视墙增加插座3个、2层西北角大会议室原投影仪改为电视墙增加插座3个、2层西北小会议室原投影仪改为电视墙增加插座3个、1层咖啡机处增加柜藏灯电源4处、2层总经理办公室柜藏灯增加电源1处、2层VP室墙体背景灯增加电源1处、1层门厅电动字牌增加电源1处、1层健身区3个照明灯开关移位到前台处、1层4个经理室原出线口变更共4处、1层动感单车增加地插2处、2层总经理办公室增加地插1个、1层卫生间原用水箱冲水改为感应冲水共4处、一层工位6排改动增加1排工位、1层前台背景灯增加、改为实木踏步、木地板、男女厕所新增墙面和地面小红砖蹲台、1层南外玻璃幕处新增电动窗帘2处、1层北面玻璃电动窗帘、2层原屋顶花园改为库房灯具增加3套、东面拆门封堵三个、北幕墙大门上方加装玻璃雨棚1.5m×6m以及拆除玻璃雨棚一个、柜子),上述多备注原此处无做法。清锋公司对中标施工图无异议,但不认可竣工施工图及合同外水电管线施工图,对工程洽谈商记录中无己方人员**签字的3张(前厅大理石、地毯、1层北面玻璃电动窗帘)不予认可,对全部工程洽谈商记录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依法对清锋(北京)科技办公室项目的设计人员**进行询问,其确认挚诚公司所提交的三份施工图的真实性,并***项变更均是应清锋公司的要求和现场使用需要进行的,变更后的施工图纸由发包及承包方签字确认;现场施工方的接洽人多是一位叫**的,未曾见过**;玻璃幕墙是原物业就有的,在初始设计图纸上是没有的,因清锋公司想增加一可开启的窗户,后根据其要求增加。挚诚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清锋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是固定价,且根据证人所述挚诚公司项目经理并未在施工现场,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另,监理单位**亦出庭确认清锋公司否认的3张工程洽谈商记录中的签字系其本人签署,并***锋公司在施工期间存在多次变更。 因双方无法就结算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根据挚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委托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对本案合同内变更事项、新增合同外水电管线、幕墙及其他事项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对现场进行勘验后,于2022年8月25日出具华建审鉴字(2022)第164号《造价鉴定意见书》述明:1.合同内变更、幕墙及其他事项(工程洽谈商记录第176-211页)的价款为444624.46元;2.合同外水电管线的价款为249780.97元;3.工程洽谈商记录(178页、1层大门改为感应门,需加电源)争议部分造价32612.66元;4.工程洽谈商记录(179页、北面大门改造,改装开启扇十个)争议部分造价18283.57元。挚诚公司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清锋公司在程序及内容上均提出异议,认为鉴定单位完成鉴定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对部分工程洽谈商记录的数值过高,存在重复计算等问题。鉴定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复审意见》回复,1.程序上.因法院未移送涉及造价鉴定方面的资料,鉴定单位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中止函,要求补充鉴定资料,受疫情影响,挚诚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补充齐全鉴定资料;因疫情影响,鉴定单位自2022年5月至6月底处于封控状态,无法取得本案相关鉴定资料,且疫情影响现场勘验的时间;因清锋公司的工程负责人未在京,原定7月下旬的勘验,经与法院沟通,确定8月9日进行勘验。2.内容上.关于价格偏高问题,除第203页工程洽谈商记录出现正负号写反问题外,所有工程洽谈商记录所载明内容均以实际现场勘验的数值、材料等为准,对书写错误同意调整;关于重复计算问题,因清锋公司所述重复计算的工程洽谈商记录均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如认为重复,应提供该记录作废的证据。据此,鉴定单位复审结论为:保留《造价鉴定意见书》第2、3、4项结论,调整第1项为440179.42元。清锋公司对该《复审意见》仍坚持其异议。 审理中,根据挚诚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清锋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清锋公司就挚诚公司存在非法转包及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节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挚诚公司与清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虽约定该工程适用固定总价,但该价款不调整是以双方不再另有书面约定为前提,且明确了承包的范围是以投标清单内施工内容为准,即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中载明的子目录中:细石混凝土楼地面、砌块墙、墙面一般抹灰、其他隔断、玻璃隔断、块料楼地面、橡胶板楼地面、橡胶板楼梯面、水泥砂浆楼地面、槛垫石、过门石、分心石、金属踢脚线、电子感应门、镜面不锈钢饰面门、木质门、玻璃栏板、吊顶天棚、墙面装饰板、消防门、墙纸裱糊、块料墙面、灯带(槽)、墙面喷刷涂料、成品隔断、厨房壁柜、厨房低柜、柜台、服务台。而该标书所载明的分项均来源于初始的设计图纸,且在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变更范围包括图纸中明确不包含的内容和双方现场确定的签证及变更洽商,并对变更的估价也进行了约定,故洽商应作为双方签署新的书面约定,其项目应列本次鉴定内容。清锋公司虽不认可无己方人员**签字的洽商记录,但该文件上有其聘请的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故本院亦予以认定。 自2020年至今,疫情一直持续不断,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给现场踏勘造成时空受限的局面,这属于情势所迫,但鉴定单位委派的相关人员均具备资质,且勘验亦是在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下进行,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对清锋公司认为鉴定单位超期作出鉴定结论的异议不予采信。清锋公司虽对鉴定内容中的价格偏高及重复计算项目提出异议,但该结论均来源于确认的工程洽谈商记录,如出现重复计算,应由双方签字确认取消该洽商单,故本院对《复审意见》的结论予以认定。 工程完工后,清锋公司在未签订竣工验收文件前即已入住使用,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双方虽对结算价款各持异议,但专用条款约定后期款项须待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付,现质保期也已届满,本院将依据鉴定结论予以判定清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剩余工程款。因本院采信的鉴定结论刚刚作出,且判决尚未生效,故挚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条件尚不成就,本院暂不予支持。装修押金并未在双方合同中进行约定,故挚诚公司主张装修押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本工程的设计人员虽陈述未在现场看见挚诚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受时空限制,其不可能全天候在施工现场,故其证言只能说明某一时间点在施工现场未看见项目经理。在清锋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挚诚公司项目经理始终未在施工现场及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况下,本院对清锋公司的反诉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清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40856.62元; 二、驳回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清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1元(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71元,已交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定费40700元(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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