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长更、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4民初9307号 原告:马长更,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河南省项城市村。 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7层B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马长更与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诚华腾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长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挚诚华腾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长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66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被告挚诚华腾装饰工程公司与***签订喜玛拉雅A座公寓拆除工程及B座公寓拆除与砌筑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挚诚华腾装饰工程公司完成以上项目,项目负责人***,找到原告干活,承诺到2021年8月1号支付劳务费,给原告结清欠款,到现在仍未支付。 被告挚诚华腾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在天津市南开区******项目为被告挚诚华腾装饰工程公司从事工程施工。就拖欠劳务费原告提供了2021年8月1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原告******项目费166850元。原告提供的2021年1月22日授权委托书,载明被告挚诚华腾装饰工程公司委托被告***处理条件喜玛拉雅劳务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挚诚华腾装饰工程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166850元,被告挚诚华腾装饰工程公司应予给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长更劳务费166850元; 二、驳回原告马长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马长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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