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2370号
申请人:佛山市屹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开发区***厂房自编17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7层07B02。
法定代表人:黄寺。
本院审理佛山市屹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佛山市屹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7302.98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为佛山市屹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屹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7302.9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