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0292号
原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7层07B02。
法定代表人:黄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2023年8月10日,原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北京挚诚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