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386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男,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四川天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光兴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光兴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