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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386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男,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四川天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光兴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光兴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