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4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46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83465元的其他财产。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4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哲
打印:贺哲校对:党鹏英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