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514号
原告: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计1984.5元,由原告西安建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哲
打印:贺哲校对:党鹏英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