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民终5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12号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晓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女,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千峰北路望景花园小区21-17-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6幢1260室。
法定代表人:姚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陈极,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提出了反诉请求,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反诉状,故法院应对反诉是否受理作出相应意见。综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段雪丽
审判员  李 晨
审判员  张璟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