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上***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特412号
申请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学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华盖公司诉称:裁决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内容虚假。对方只完成了《项目合作设计协议》中施工图阶段设计的一小部分,仲裁庭却认定帕迩公司完成了设计协议的工作,事实认定有误。据此,华盖公司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059号裁决。被申请人帕迩公司辩称:施工图阶段设计图纸已经完成并交付,证人证言属实,且经过仲裁庭当庭质证,华盖公司也当庭提出了异议。证人证言不是孤立的证据,帕迩公司提交了一套证据证明完成了设计图纸。华盖公司在本案中陈述的诉称意见在仲裁审理阶段均提出过。华盖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帕迩公司依据2015年7月1日签订的《项目合作设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予以受理。帕迩公司的申请事项为:华盖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1,227,46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612,000元设计费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仲裁裁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华盖公司辩称:连云港项目中,华盖公司是通过借用帕迩公司设计人员、支付劳务费的方式进行,双方之间并非设计服务关系。由于帕迩公司提供的设计人员不是帕迩公司自身员工且不具备相应行业资质,被华盖公司退回。华盖公司最终只是接受了2-3个初级绘图员帮助华盖公司绘图,但由于绘图质量差,华盖公司实际提供给委托人的图纸是由华盖公司自己的专业人员出图。就张地项目、嘉善项目,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帕迩公司也未履行设计义务。帕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交了建筑图纸和电气图纸,只在给排水提供了设计。帕迩公司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庭审理后,对于帕迩公司主张其参与了施工图阶段设计,涉建筑、电气、给排水专业的陈述予以采纳。仲裁庭认为帕迩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余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建筑、电气和给排水三个系争项目图纸的制作,帕迩公司的举证形成了证据链等。仲裁庭遂于2016年5月25日裁决:一、华盖公司应向帕迩公司支付612,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二、仲裁费33,096元,由帕迩公司承担16,548元,由华盖公司承担16,548元;三、准许帕迩公司撤回对张地项目和嘉善XX所涉合作协议项下之仲裁请求。上述各项裁决主文中,华盖公司应付款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帕迩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华盖公司主张裁决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内容虚假,遭帕迩公司否认,华盖公司对此应予举证。一方面,华盖公司对此举证不足,另一方面,仲裁庭并非仅依据证人证言作出本案仲裁裁决,而是依据帕迩公司提供的一套证据,认定其形成了证据链。另,事实认定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据此,申请人华盖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英
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
审 判 员  杨 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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