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1民终6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12号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晓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女,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望景花园小区21-17-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1150。
法定代表人:姚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宏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宏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晓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被上诉人华盖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宏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华盖设计院赔偿美宏地产公司损失5万元;二、华盖设计院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美宏地产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驳回反诉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的事实为,华盖设计院向美宏地产公司提供的三套设计方案,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美宏地产公司也不予认可。后美宏地产公司又委托北京泰恒景合设计公司按要求重新进行了设计,在重新作出设计方案后,美宏地产公司与华盖设计院再次进行了协商,要求其细化方案,但华盖设计院一直未予理会。按照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的约定,应认定华盖设计院违约,因此应当赔偿美宏地产公司损失或者核减其设计费用。
华盖设计院辩称,1、华盖设计院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设计工作,美宏地产公司在邮件上也确认了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美宏地产公司后续无法开展工作是政府原因导致,华盖设计院并未违约,本案实际情况是美宏地产公司延期付款。2、华盖设计院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不正确,但为了尽快处理此事,才未上诉。
上华盖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宏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520万元;2、判令美宏地产公司支付第一项应付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欠付金额每日0.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美宏地产公司承担。
美宏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诉请求:1、请求判令华盖设计院赔偿美宏地产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2、请求判令华盖设计院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金额每日0.2%核减设计费,现要求核减设计费2万元整;3、反诉费用由华盖设计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22日,美宏地产公司(发包人)将太原市美锦集团商务广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发包给华盖设计院(设计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华盖设计院Marshall工作室与国内设计团队组成项目团队,并由Marshall先生担任首席设计师主持项目设计工作;项目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处于学府街和南中环之间,西面紧邻滨河东路和汾河景观生态公园,南、东、北面均为已建成居住小区,产品设计意向为5A级精品办公物业、配套商业,具有标志性;设计服务范围包括太原市美锦集团商务广场项目(以下简称“商务广场”)建筑方案设计、居住用地住宅部分平立面方案调整;“商务广场”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内容包括沟通了解发包人的设计宗旨和要求,考察项目现场和相关的竞争项目、根据业主建设意向收集资料、设计要求和对应的相关设计规范分析、建筑规划布置、打造可供选择的概念设计方案、完成可供选择的概念设计方案和图纸和文件、设计方案汇报和最终方案选择、完成建筑模型、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选择方案、设计进度和成果汇报、设计修改和调整、设计方案最终汇报和成果提交;“商务广场”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汇报工作内容包括构思方案汇报(向发包人和政府汇报)、正式方案汇报、设计方案最终汇报和成果提交;“商务广场”主要工作阶段为构思方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三个构思方案,构思方案主要内容为总平面布置图、工作模型、能表现建筑效果的选型意向或主要效果图,向发包人和政府部门汇报以确定最终方案选择)、报批方案(根据最终方案选择,进行方案深化设计并提交报批方案设计文件)、审批汇报(设计人提交正式方案设计文件后,参加方案审批汇报会,向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方案)、方案修改(根据方案审批意见修改方案,使方案获得政府审批);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定金后5周内提交构思方案3套,在最终选择性方案确定后3周内提交报批方案10份,在业主确定后提交审批汇报文件,在获得审批意见后2周内提交方案修改10份;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应向设计人出具签收单,签收单需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视为发包人行为而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方案设计费总计800万元,包括向华盖设计院Marshall工作室支付450万元、向华盖设计院国内团队支付350万元;设计费支付方式为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方案设计费总额的20%计160万元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第一笔设计费),设计人向发包人汇报构思方案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计280万元,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商务广场”报批方案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万元,设计人按“商务广场”审批意见修改,向发包人提交“商务广场”修改设计文件并获得方案审批通过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80万元,初步设计文件经Marshall确认符合方案设计理念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40万元,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送审工作并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批示进行相应修改,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迟延审批、或审批不通过、或政府不审批,发包人应在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6个月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7天的,设计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及时付款,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每日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等;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第三方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设计错误部分的设计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超过设计人已收设计费;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签订后,美宏地产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华盖设计院支付了定金160万元。2014年3月23日,华盖设计院与美宏地产公司召开方案汇报会议,华盖设计院向美宏地产公司提交了三套设计构思方案,之后华盖设计院的姜华凯(电子邮箱账号为)与美宏地产公司的XX(电子邮箱账号为)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沟通,华盖设计院根据美宏地产公司的意见对构思方案进行了多轮多方案的修改。2014年8月5日,XX向姜华凯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根据合同约定(见合同第四条4.1款)第一阶段构思方案,虽汇报两次,做了多次修改,但最终未获得董事会通过,方案最终未确定,待最终由董事会确认并报市政府确定后才能开始下一阶段工作。第二笔款项待汇报政府,确定最终方案可进行下一步深化后7日内方可付款”。同日,姜华凯向XX回复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就合同付款事宜,为避免误解作如下说明:合同第四条4.1款和合同第二条2.3款分别为设计文件和工作阶段的约定条款;设计费和付款条款应按单独组成的第五条执行,在完成汇报构思方案后的7日内,发包人需支付280万设计费,向政府汇报方案后7日内,发包人需支付240万设计费;合同没任何条款约定汇报的构思方案需发包人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付款。”2014年8月21日,华盖设计院曾至美宏地产公司就设计方案进行汇报。2014年10月31日,姜华凯向XX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何总,感谢您今天上午来电就设计款支付事宜进行沟通,主要点如下:1、您与姚(总)俊卿昨天见了面,转达了我们请款的事宜。2、姚总讲的大致意思是:原本在这个月(10月)拿到银行贷款后就可以支付280万人民币设计款,但银行贷款还没有落实,设计费支付需延期,敬请回复上述表述是否正确无误解”。XX于2014年11月27日向姜华凯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姜总,就你方前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你方上次设计方案的汇报,最终以新方案二进行深化,并汇报市政府,但由于市政府原因,一直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现就你方提出的设计费问题,为了不影响设计方案进展,经我公司研究,争取于年底予以解决部分费用”。另查明,华盖设计院提交的XX的名片复印件上所列的XX职务为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邮箱为×××。庭审中,华盖设计院陈述,其于2014年8月21日向美宏地产公司提交汇报了报批方案,美宏地产公司最终确定了方案二为报批方案。美宏地产公司则陈述,2014年8月21日的汇报会并未确定报批方案。庭审中美宏地产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何某陈述,XX为其另一名字,其曾为美宏地产公司员工,负责办公室,在职时间为2011年至2014年底,美宏地产公司一直没有通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后来设计人便不再进行设计;本人仅是美宏地产公司的职员,并未认可华盖设计院的设计方案,也没有权利认可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华盖设计院与美宏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美宏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华盖设计院设计费520万元;第二,美宏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华盖设计院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华盖设计院是否应当赔偿美宏地产公司损失3万元;第四,是否应当核减设计费2万元。首先,关于美宏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华盖设计院设计费520元。合同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汇报构思方案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计280万元;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商务广场报批方案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240万元”,因此,美宏地产公司向华盖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是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华盖设计院向美宏地产公司汇报构思方案和提交“商务广场”报批方案。美宏地产公司关于构思方案需要发包人和政府确认,构思方案才算完成,才能支付设计费280万元的答辩意见,因根据合同约定第二笔280万元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并未明确约定构思方案需要发包人和政府确认,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在华盖设计院提交三套构思方案后,美宏地产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280万元设计费。关于华盖设计院是否向美宏地产公司提交了报批方案,华盖设计院提供的证据为2014年11月27日XX向姜华凯发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中提到“你方上次设计方案的汇报,最终以新方案二进行深化,并汇报市政府,但由于市政府原因,一直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该邮件仅能说明美宏地产将最终方案选择确定为新方案二,无法证明华盖设计院已按照最终方案选择完成深化设计并向美宏地产公司提交了报批方案设计文件。且合同约定报批方案应提交A3文本10份,华盖设计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提交了报批方案。因此,华盖设计院要求美宏地产公司支付第三笔设计费240万元,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华盖设计院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每日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逾期付款金额及时间,该院酌定美宏地产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华盖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宜。再次,关于美宏地产公司主张的3万元损失。美宏地产公司要求华盖设计院赔偿损失应以华盖设计院存在违约行为且给美宏地产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因美宏地产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关于美宏地产公司要求核减设计费的主张。美宏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华盖设计院的原因延误了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故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80万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8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盖设计院与美宏地产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美宏地产公司支付160万元定金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XX与姜华凯之间的往来邮件信息可证实,华盖设计院已经按约完成了构思方案,即美宏地产公司支付第二笔设计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宏地产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华盖设计院存在违约,美宏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美宏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美宏地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段雪丽
审判员  任 峥
审判员  赵耀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