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470号
申请人:***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61号久盛园2号楼7-9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2号楼3单元9-11楼。
法定代表人:谢蔚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