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4770号
原告:***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61号九冶办公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被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