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251号
申请人: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和平路161号久盛园2号楼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9748652D。
法定代表人:孟洁,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ENWU0H。
法定代表人:杨中华,经理。
申请人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