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03民初189号 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61号久盛园2号楼7-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淄***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潍坊市高新区。 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86826.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欠付的设计费8682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南***项目设计合同(施工图)》,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中南***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双方并就委托设计的工作范围、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了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至2022年8月4日,经双方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设计费86826.6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在2022年8月4日并未确认欠付金额,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应当驳回。二、原告诉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无法律依据。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并非原告实现其诉讼目的的必要支出,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仅仅是原告一方确保如胜诉后可得到执行判决的保证所支出的费用,由原告一方自主选择,非案件诉讼流程必要性支出。且双方亦无相关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约定保全担保费由具体哪一方承担,原告的主张无合同及其他事实法律关系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中南***项目设计合同(施工图)》,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中南***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并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至100%,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22年7月4日,被告审核确认案涉设计合同结算金额为2312681.64元,被告已经付款2225855元,尚欠86826.64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为诉前保全支付申请费9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南***项目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合同结算审批表、设计成果确认单、民事裁定书、保险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南***项目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86826.64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属于诉讼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6826.64元; 二、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682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费9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