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3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61号久盛园2号楼7-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ENWU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3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6826.64元;二、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682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费9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泓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2023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7月3日、7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8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去工商登记部门,依法对被执行人淄***置业有限公司调取工商登记信息。
7.2023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89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0303执3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