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洋澜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苏国胜,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国胜,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国胜、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9)鄂070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围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向红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胡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