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执行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鄂0704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截止到目前为止,本案尚有213,184.5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亚敏
审判员 :邹志勇
审判员 : 徐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皮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