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国胜。
被执行人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胜,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国胜、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鄂07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国胜、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国胜、湖北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华杰审判员章冲审判员徐磊
二〇二〇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