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民初179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和振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96599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君巫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6283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金寨新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以东、黄河路以西(安徽国雅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Q49YX2。
法定代表人:全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家兵、***、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寨新纶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家兵、***、安徽天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529224元(11266平方米×140元/平方米+36984元-1085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金寨新纶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尚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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