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666号
原告: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君巫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费建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桐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公司支付2019年第四季度工程欠款434.2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中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建设单位中科公司与他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意向协议》,约定中科公司将其中科蓝郡商品房三期工程发包给他公司施工。他公司按约完成了相应工程。但是中科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签订了《张家港市滩上村(江阴市新桥中科蓝郡)三期工程保证金决算及施工决算书》(以下简称决算书),约定中科公司应向他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22万元,并按如下日期分期支付工程款:1、2019年第一季度支付200万元;2、2019年第二季度支付300万元;3、2019第三季度支付300万元;4、2019年第四季度全部付清。以上付款如不按时支付,按年息12%计算。截至今日,中科公司未按约支付2019年第四季度工程款434.22万元及相应利息,给他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桐岐公司为了催讨决算书约定的第一、第二期工程款债权,两次诉至本院,本院亦分别做出了(2019)苏0281民初5665号、(2019)苏0281民初15843号民事判决。
桐岐公司为了催讨决算书约定的第三、第四期工程款债权亦诉至本院,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0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0)苏0281民初465号、(2020)苏0281民初666号。因(2020)苏0281民初465号案件立案时,第三期、第四期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2020)苏0281民初465号案件与(2020)苏0281民初666号案件系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同一争议事实而产生,桐岐公司应一并主张权利。将可以一并主张的两个请求人为分割为两个案件起诉,不仅对原告自身无益,亦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受理案件也应考虑诉讼经济原则、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桐岐公司应在(2020)苏0281民初465号案件中对到期工程款一并主张权利,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6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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