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2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政和花园C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燕矶镇政府6楼。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艺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