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清申138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佳丽饭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以被申请人北京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中***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中***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经查明,根据中***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中***公司于2001年6月12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佳丽饭店**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公司的股东为***飞天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9.6%,***,持股比例8.4%,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持股比例12%。2019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中***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解散。本案中,中***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故可以认定中***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中***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作为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中***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且中***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申请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对北京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周熙娜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