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3399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现代物流园。
经营者:黄向荣,男,1978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古南街南苑小区B幢29号、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01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部发于2020年08月10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6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李枝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坤
书记员刘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