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卓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民初6540号
原告:重庆卓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971615),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兰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16195245),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古南街南苑小区B幢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于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卓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卓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院已向原告重庆卓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卓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启川
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
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