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执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45。
法定代表人王智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海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涛,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62118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9021元。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7902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7102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唐卫刚
审判员 廖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