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117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远(系原告之胞弟),男,汉族,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N4CL19。
法定代表人:王炜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城(系该公司副总),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前(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古南街南宛小区B幢29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16195245。
法定代表人:王智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系该公司股东),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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