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龙水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1278号 原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古南街南苑小区B幢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161952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财信龙水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龙水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1165659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龙水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倩 书 记 员 **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