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870号
申请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691H,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N9F4L7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圣象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56981R,住所地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齐梁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5700000元。申请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亚木业(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