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66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武,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茜,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975A。
法定代表人:李纯清,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瑜,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彧著,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邬         霞
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人民陪审员龙秀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    江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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