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710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纯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玲,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仕娇,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111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严重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相背离。二、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三、本案中双方在《成本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依据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系法律适用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与之前该院生效判决的裁判观点相冲突、矛盾。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在《武定县城旧城改造狮山大道二期(棚户区)工程成本管理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官渡区。该管辖协议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上诉人依协议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华 虹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方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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