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贵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运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执32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重庆贵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975A。
法定代表人:李纯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晓瑜,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运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86121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天树,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向万良,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夏先礼,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王代华,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冯英,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杨世平,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重庆贵华建设有限公与四川省运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天树、向万良、***、夏先礼、王代华、冯英、杨世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以(2022)川0904执32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代华与案外人李光华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国开区××路××号××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号、0××4号,遂国用(2009)第5××1号,建筑面积167.22㎡】及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雷丕田、雷显兵、雷显平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利州区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253.44㎡】;以(2022)川0904执32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向万良持有遂宁市京富食品有限公司61.9211%的股权(出资额235.3万元);以(2022)川0904执32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冯英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镇××街××号××栋××层房屋【证书编号(或合同备案号):涪集4××2,房屋编号:15××88,业务件号:涪权00××91,建筑面积49.82㎡】。上述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向万良在遂宁富运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处持有的75%股权(认缴出资额750万元),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股份公司股权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我局无法协助冻结被执行人股权,也无法进行公示”未冻结。2022年5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王代华、夏先礼与四川省运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案号:(2022)川0904民初928号、929号】,该二案目前正在审理中,且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的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询工商、证券、不动产、车管、保险、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向鹏飞
审判员  廖家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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