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32号
申请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纯清,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源清村委会清水河村民小组1号。
法定代表人:段涛。
申请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中梁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昕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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