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200号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燕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郯城通达道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学军,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通达道路维护有限公司、黄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郯城通达道路维护有限公司、黄学军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郯城通达道路维护有限公司、黄学军价值1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