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西地质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西地质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847.78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696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25日、2022年10月24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13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大进
审判员  陈光汉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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