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鄂西地质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4号(金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5312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2G8Y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鄂西地质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8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荆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的子公司,其名下“云湖上苑”项目纳入政府“保交楼”项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8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