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502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1502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本案仍由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汕尾市***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系***集团公司旗下的关联公司,汕尾市***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汕尾***华附凤凰城一期A标段”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又将上述工程支解分包给个人共计五家(首先将全部工程分包给***、***及***三家,然后再将其中很少一部分市政工程又分包给**与***,其中***为铝门窗工程,**为部分市政工程),上诉人系其中一家。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仍由一审法院审理。
***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提交的证据,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25日、2017年7月3日签订了两份《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其中,合同载明了工程内容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土建、室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园建工程等。后续双方亦有进行结算。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华南师大附中汕尾学校侧,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约定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以约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纠正。***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502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离离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