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56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泗**兑峪村075号。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原告***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