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56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泗**兑峪村075号。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原告***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