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溪东村委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恒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滨中路163号创新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陆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市恒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23)粤1523民初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离离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