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9155号
原告: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花洲街道竹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AXM98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2日,住邓州市。
原告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原告邓州市诚芯电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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