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9155号 原告: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花洲街道竹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AXM98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2日,住邓州市。 原告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原告邓州市诚芯电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龙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