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民初2514号
原告:营口市大石桥水利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荣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原告营口市大石桥水利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营口市大石桥水利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大石桥水利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市大石桥水利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营口市大石桥水利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