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

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636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032840X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百鑫家园**。
法定代表人:吴和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69619280,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请求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